2.重大業務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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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條件情事之一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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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會員辦理減資,其資本異動幅度逾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五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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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會員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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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算會員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或其集中結算業務之開辦、新增、異動或終止者,應事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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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算會員經撤銷許可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應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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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算會員於外國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發生違約、經暫停、撤銷或終止其會員資格者,應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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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算會員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發生違約情事之虞者,應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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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結算會員依外國法令規定,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之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之重大情事者,應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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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結算會員進行解散、清算、破產、重整、紓困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應事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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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結算會員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而影響正常運作或造成重大損失,應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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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或總機構有第2目、第4目至第9目情事時,應即向本公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