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50301485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4865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1.1 (法源依據)
  1. 本辦法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及本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以下稱店頭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訂定之。
  1. 1.2 (主管機關)
  1.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1.3 (名詞定義)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2. 2.美國人:指符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發布 Interpretive Guidance and Policy Statement Regarding Compliance With Certain Swap Regulations, 78 Fed. Reg. 45292, 45316–17 (July 26, 2013)所稱之U.S. person。該定義經CFTC修正者,從其規定。
    3. 3.美國期貨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指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註冊登記之期貨商。
    4. 4.部位壓縮服務商(Approved Compression Service Provider):指經本公司公告得提供執行結算契約部位壓縮建議之機構。
    5. 5.指標利率期別(Tenor):指為訂定利率類結算契約之評價曲線所選定有較佳之流動性或市場常見有固定報價之利率類商品(例如利率交換契約)或利率指標(例如TAIBOR)之報價期別。
    6. 6.基礎幣別(Base Currency):指各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及應繳結算保證金,依本公司公告之匯率折算為本公司指定之幣別。
    7. 7.利率變動一個基點對淨現值之敏感度(PV01):指依本公司建構之利率類結算契約評價曲線,各期別利率變動一個基點(0.01%),對結算契約淨現值之變化金額。
    8. 8.超額保證金:指結算保證金餘額超過應繳結算保證金之數額。
第二章 結算會員
第一節 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1. 2.1.1 (結算會員以金融機構為限)
  1. 向本公司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以下簡稱集中結算業務),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金融機構,取得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者為限。
  1. 2.1.2 (結算會員類別及業務範圍)
  1. 本公司結算會員依其業務範圍,分為下列二種:
    1. 1.個別結算會員: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
    2. 2.一般結算會員:辦理自有及其客戶集中結算業務。
  2. 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其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於首次提交其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之交易契約前,應由其總機構出具承諾書,共同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1. 2.1.3 (個別結算會員財務條件)
  1. 本公司個別結算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1.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1)結算會員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子公司,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向本公司出具保證函,保證履行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義務及相關責任。
      2. (2)結算會員為公司法所稱之從屬公司,其所屬控制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向本公司出具保證函,保證履行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義務及相關責任。
      3. (3)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其總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約當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共同履行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義務及相關責任。
    2. 2.財務結構
      1. (1)結算會員為銀行者,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2. (2)結算會員為保險業者,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3. (3)結算會員為證券商者,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4. (4)結算會員為票券金融公司者,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5. (5)結算會員為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者,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6. (6)結算會員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子公司者,其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計算及填報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7. (7)結算會員為公司法所稱之從屬公司者,其控制公司之財務結構,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規定。
      8. (8)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其總機構之財務結構,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規定。
    3. 3.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1)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應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2. (2)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應按本公司計算之金額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2. 前項第一款所定保證函與承諾書,其格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2.1.4 (一般結算會員財務條件)
  1. 本公司一般結算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1.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十億元。
    2. 2.財務結構
      1. (1)結算會員為銀行者,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2. (2)結算會員為證券商者,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3. (3)結算會員為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者,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 3.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1)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應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三千萬元。
      2. (2)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應按本公司計算之金額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2.1.5 (須有適當人員辦理集中結算)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應指派主管監督下列事項:
    1. 1.應有適足人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
    2. 2.指派適任之專業人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
    3. 3.辦理保證金及結算款項收付業務之人員、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4. 4.申請成為一般結算會員者,並須指派適任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之專業人員。
  2. 結算會員應於集中結算業務開辦前,將前項主管及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人員列冊,向本公司辦理登記;異動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變更。
  1. 2.1.6 (結算會員場地及設備條件)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地及設備,須符合下列條件:
    1. 1.設置供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所。
    2. 2.裝設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使用之資訊設備。
    3. 3.與本公司店頭結算系統完成連線。
    4. 4.與本公司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臺完成連線。
    5. 5.指派專人及裝設專線電話與本公司聯絡。
  1. 2.1.7 (結算會員應出具未具消極資格聲明書)
  1. 申請成為結算會員者,應向本公司出具未具消極資格聲明書,其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2.1.8 (結算會員應訂立內部控制制度)
  1. 結算會員應依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範集中結算業務規定,訂立內部控制制度。
  1. 2.1.9 (結算會員未持續符合資格條件之申報與改善)
  1. 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第2.1.3條至第2.1.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於次月十日前向本公司申報,並於規定期限內改善。
  2.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採行下列措施:
    1. 1.函請結算會員提出原因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並持續提供最新財務相關資料。
    2. 2.函報主管機關。
    3. 3.於必要時進行查核,了解其財務、業務狀況,並進行追蹤輔導。
  1. 2.1.10 (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財務資格條件應限期改善)
  1. 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第2.1.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第2.1.4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應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
  1. 2.1.11 (結算會員未依規定繼續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處置)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未依第2.1.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或第2.1.4條第3款第2目規定繼續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應於十五日內改善。
  1. 2.1.12 (結算會員人員、場地及設備未能持續符合資格條件之處置)
  1. 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第2.1.5條或第2.1.6條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應於一個月內改善。
  1. 2.1.13 (結算會員未能符合財務資格條件之處置)
  1. 結算會員有第2.1.10條之情事,本公司得加收結算保證金,或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
  2. 結算會員經改善後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本公司得視情形取消加收結算保證金及取消暫停集中結算業務之措施。
  1. 2.1.14 (結算會員因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改善,得申請延展之期限)
  1. 結算會員因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改善者,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第2.1.10條至第2.1.12條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1. 2.1.15 (結算會員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未達資格條件者,終止其會員資格)
  1. 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結算會員資格條件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
  2.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辦理後仍未達資格條件:
    1. 1.期限內辦理改善符合資格條件後,一個月內再次未符合同項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2. 2.最近一年內限期改善次數達三次。
  1. 2.1.16 (本公司得終止結算會員資格之事由)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並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1. 1.經相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 2.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3. 3.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4. 4.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5. 5.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6. 6.違反本公司章程、店頭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辦法,而情節重大者。
    7. 7.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者。
    8. 8.未能持續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標準者。
第二節 結算會員申請程序
  1. 2.2.1 (申請結算會員應檢具之書件)
  1. 結算會員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1.申請書。
    2.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3.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證明文件。
    4. 4.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等事項。
    5. 5.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6. 6.未具消極資格聲明書。
    7. 7.最近一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8. 8.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應提供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或控制公司出具之保證函或總機構出具之承諾書,及最近一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9. 9.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董事會議事錄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10. 10.負責集中結算業務主管及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人員之名冊資料。
    11. 11.與本公司店頭結算系統及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台完成連線測試聲明書。
    12. 12.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 2.2.2 (申請書件逾期補正之處置)
  1. 結算會員依本章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本公司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 2.2.3 (外文作成之申請書件應備有中文譯本)
  1. 結算會員依本章提出之申請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如有歧異,以中文譯本為準。
  1. 2.2.4 (簽訂結算交割契約應檢具之書件)
  1. 結算會員與本公司簽訂結算交割契約時,應備齊下列書件:
    1. 1.已依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2. 2.印鑑卡。
    3. 3.已繳交結算會員註冊費之證明文件。
    4. 4.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 2.2.5 (與其他結算會員簽訂承受契約)
  1. 結算會員與其他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者,應於簽訂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第三節 結算會員資格轉換、合併及營業讓與
  1. 2.3.1 (結算會員轉換會員資格應辦理事項)
  1. 結算會員申請轉換會員資格,應符合轉換後會員資格條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結算會員資格
      結算會員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1)結算會員資格轉換申請書。
      2. (2)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3. (3)完成客戶帳戶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事宜並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4. (4)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5. (5)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一般結算會員申請轉換為個別結算會員時,應通知其客戶於轉換會員資格生效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3. 3.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1)個別結算會員申請轉換為一般結算會員者,應於轉換會員資格生效日前依一般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差額。
      2. (2)一般結算會員申請轉換為個別結算會員者,應完成辦理前款事項,始可於轉換會員資格生效日後,依個別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申請領回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差額。
  1. 2.3.2 (結算會員合併應辦理事項)
  1. 結算會員遇有合併情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結算會員資格
      1. (1)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I.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2. II.完成客戶帳戶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事宜並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3. III.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4. IV.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存續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3. (3)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存續或新設金融機構於合併後欲成為結算會員者,應依本章第二節規定申請結算會員資格。
      4. (4)消滅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依本章第四節規定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 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消滅結算會員應通知其客戶於合併基準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3. 3.自有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消滅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辦理自有結算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4. 4.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1)存續結算會員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依會員資格條件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2. (2)消滅結算會員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本公司於其完成註銷程序後退還之。
  1. 2.3.3 (結算會員營業讓與應辦理事項)
  1. 結算會員遇有營業讓與涉及集中結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結算會員資格
      1. (1)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I.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2. II.完成客戶帳戶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事宜並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3. III.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4. IV.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受讓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
      3. (3)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受讓金融機構欲成為結算會員者,應依本章第二節規定申請結算會員資格。
      4. (4)讓與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依本章第四節規定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 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應通知其客戶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3. 3.自有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辦理自有結算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4. 4.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 (1)受讓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依會員資格條件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2. (2)讓與結算會員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本公司於其完成註銷程序後退還之。
第四節 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與註銷會員資格
  1. 2.4.1 (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應辦理事項)
  1. 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結算會員資格
      1. (1)自行申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者,應至遲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 (2)非自行申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繳回結算交割契約及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書,並於本公司指定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提前終止結算契約與註銷帳戶。
    2. 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結算會員應通知其客戶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與註銷帳戶。
    3. 3.自有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結算會員應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辦理自有結算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結算交割契約與註銷帳戶。
    4. 4.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領回
      1. (1)結算會員須完全履行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之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始得申請領回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2. (2)結算會員應公告集中結算業務債權人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三十日內依法主張權利,逾期若無異議,即可檢附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領回。
  2. 前項結算會員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遇有其他結算會員違約之情事時,結算會員仍應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分擔違約損失責任。
  1. 2.4.2 (結算會員申請註銷資格應檢具之書件)
  1. 結算會員註銷結算會員資格,應至遲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生效日為下列日期較晚者:
    1. 1.結算會員指定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
    2. 2.完成自有及客戶部位與保證金處理事宜,並完成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日。
  2.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
    1. 1.結算會員註銷資格申請書。
    2. 2.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3. 3.結算交割契約。
    4. 4.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書。
  1. 2.4.3 (註銷結算會員公告說明)
  1. 結算會員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者,應於收到本公司註銷結算會員資格通知函後五日內,公告說明終止辦理集中結算業務日期,並檢附公告內容函報本公司;非自行申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者,亦同。
  2. 本公司於結算會員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時,應向市場公告之。
第三章 帳戶與客戶集中結算業務
第一節 結算帳戶
  1. 3.1.1 (本公司設置結算帳戶)
  1. 本公司依結算會員申報之帳戶資料及每日結算類型,按結算會員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分別設置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結算會員對其申報之帳戶資料應詳予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
  2. 前項結算帳戶之設置,自申報日次一營業日或結算會員指定日起生效。但結算會員申報之帳戶資料錯誤或遺漏者,本公司得延後之。
  3. 結算會員申報註銷結算帳戶,應於履行該帳戶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後,始得為之。
  1. 3.1.2 (結算會員設置自有及客戶帳戶)
  1. 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分別設置帳戶,逐日登載部位及保證金等帳務資料。
  2. 前項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且為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按境內及境外機構所有,分別設置自有帳戶。
  3. 結算會員設置自有或客戶帳戶,應向本公司申報帳戶資料及每日結算類型;其變更時亦同。
  4. 前項申報帳戶資料,結算會員或其客戶為美國人或美國期貨商者,應載明之。
  1. 3.1.3 (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
  1. 結算會員申請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2. 2.結算會員應各別指定欲變更每日結算類型之結算帳戶。
    3. 3.每日結算類型僅限由擔保型變更為損益型。
  2.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
    1. 1.結算會員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2. 2.結算帳戶屬客戶,該客戶經結算會員申報違約。
  3. 本公司於第一項申請作業截止時間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變更作業,並計算變更每日結算類型後,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及應收付洗價損益金額。
第二節 保證金專戶
  1. 3.2.1 (本公司開設保證金專戶)
  1. 本公司辦理與結算會員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放、收付及處分,得於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將結算會員保證金與本公司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1. 3.2.2 (本公司開設保證金專戶契約應約定事項)
  1. 本公司於結算銀行及其他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所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1.結算會員經本公司依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凍結或移轉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時,結算銀行及其他機構應依本公司指示配合辦理。
    2. 2.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要求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提供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帳戶資料,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應配合辦理。
  1. 3.2.3 (結算會員開設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契約應約定事項)
  1.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按新臺幣、多幣別及有價證券,分別開設「店頭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店頭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向本公司申請作為款項與有價證券收付之約定往來專戶,並各以二家為限。
  2. 結算會員開設前項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所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1.結算會員經本公司依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凍結或移轉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時,同意結算銀行及其他機構依本公司指示配合辦理。
    2. 2.結算會員同意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依本公司要求提供本公司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之相關帳戶資料。
    3. 3.契約副本送交本公司存查。
  3. 前項契約應載明事項,結算會員若為本公司指定之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並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者,得以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代替之。
  1. 3.2.4 (結算會員變更約定往來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1. 結算會員申請變更約定往來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應填具「結算會員變更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申請書」,檢附與新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依前條規定簽訂之契約書副本及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存款簿影本或證明文件,於變更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生效日前十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文件資料無誤後,通知結算會員正式生效日期。但結算會員申請文件資料錯誤或遺漏者,本公司得延後之。
  1. 3.2.5 (結算會員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
  1.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客戶保證金。
  2. 結算會員開設前項「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所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1.所開設之專戶係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與客戶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放、收付及處分。
    2. 2.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戶名(戶名應明確標明為「○○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帳號(或代碼)、開戶日期及存款類別。
    3. 3.結算會員對存放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
    4. 4.專戶內款項提領作業限以轉帳方式辦理,不得提領現金。
    5. 5.結算會員同意金融機構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為查核之需要,提供該專戶之相關資料。
    6. 6.金融機構與結算會員於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停止該專戶之提領作業及移轉該專戶內之款項與有價證券時,應配合辦理。
    7. 7.結算會員若與金融機構約定以金融電子資料交換(金融EDI)、網路銀行、自動化櫃員機(ATM)及電話語音等自動化進行電子轉帳作業方式辦理該專戶款項之提領轉帳作業,應明載單筆及單日可進行提領轉帳之額度上限。
    8. 8.契約副本送交本公司存查。
  3. 前項契約應載明事項,結算會員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者,得以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代替之。
  1. 3.2.6 (結算會員申報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
  1. 結算會員應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1. 1.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申報書。
    2. 2.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契約副本。
    3. 3.申報終止時,應另檢附帳戶註銷證明文件。
第三節 客戶結算
  1. 3.3.1 (結算會員應依客戶指示及契約辦理客戶結算業務)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依客戶指示及客戶結算交割契約辦理。
  2. 結算會員應妥善保存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其保存年限自受託關係消滅之日起,至少五年。
  1. 3.3.2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書面聲明)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簽具之書面聲明,表明其充分瞭解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並遵守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2. 前項書面聲明,結算會員應於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其應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3.3.3 (境外華僑與外國人身分登記及申報)
  1. 結算會員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先確認該客戶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登記,相關交易應依現行交易規範辦理。
  2. 結算會員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證金收付涉及資金進出及外匯匯款性質申報事宜時,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他外匯業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 3.3.4 (客戶得指定備援結算會員)
  1. 客戶得指定其他結算會員擔任備援結算會員,於原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時,將其部位與保證金移轉至備援結算會員。
  2. 結算會員受託擔任備援結算會員時,應與客戶約定,同意於客戶原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時,接受客戶將一部或全部部位移轉至備援結算會員,並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3. 客戶指定其他結算會員擔任備援結算會員者,應於完成前項約定後,透過該備援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報;該備援結算會員應為本公司一般結算會員且無違約情事。
  4. 結算會員欲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備援結算會員,應與客戶協議終止,並向本公司申報。
  1. 3.3.5 (結算會員應拒絕及得拒絕客戶提交集中結算之事由)
  1. 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1. 1.客戶繳存之客戶保證金低於結算會員收取之應繳客戶保證金。
    2. 2.客戶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2. 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1. 1.客戶財務狀況或交易契約之風險程度不適合接受提交集中結算。
    2. 2.交易契約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3. 結算會員依前二項規定拒絕接受客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時,應即通知客戶及本公司其拒絕之事由。
  1. 3.3.6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終止時,客戶書面聲明之效力)
  1. 結算會員與其客戶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依第3.3.2條規定取得之客戶書面聲明,其效力即告終止。但客戶所屬結算帳戶在客戶履行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前,該客戶之書面聲明仍屬有效。
  1. 3.3.7 (結算會員申報客戶違約)
  1. 結算會員遇其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認定客戶違約;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另有較嚴格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1. 1.客戶未能於約定時限內履行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經結算會員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履行義務。
    2. 2.客戶違反其他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約定事項,經結算會員通知,未能於三十個營業日內改善。
  2. 結算會員應於認定客戶違約當日,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客戶違約,同時通知該客戶:
    1. 1.申報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申報內容應載明違約日期、客戶名稱、客戶結算帳戶代號及違約事實。
    3. 3.應以書面或媒體檢具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保證金追繳通知文件或結算交割通知文件。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違約申報後,將依結算會員申報之資料,由本公司通知全體結算會員;如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由申報違約之結算會員負責。
  1. 3.3.8 (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個別客戶結算帳戶控管標準)
  1. 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新增或變更個別客戶結算帳戶控管標準,其客戶提交新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契約適格性及保證金檢核通過,本公司依該控管標準檢核,交易契約無須逐筆經結算會員同意。
  1. 3.3.9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方式)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就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得與客戶約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1. 1.客戶有價證券繳存,得由結算會員或客戶繳存至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客戶有價證券提領及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返還,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3. 3.客戶繳存有價證券產生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2. 前項客戶帳戶,結算會員應與客戶約定,並向本公司申報。客戶帳戶之新增及變更自申報日起第十個營業日生效;註銷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第四章 提交結算
第一節 交易契約提交平臺
  1. 4.1.1 (提交結算平臺)
  1. 交易雙方應透過本公司公告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臺,提交集中結算,並應於提交集中結算前完成交易確認。
  2. 交易雙方得委託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紀商辦理前項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事宜。
  3. 本公司辦理集中結算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因交易契約之成交方式或提交平臺而有差別待遇或歧視。
  1. 4.1.2 (本公司對於提交平臺傳送契約資料免責)
  1. 本公司對於交易契約提交平臺傳送契約資料之正確性、即時性、完整性、傳送遲延或無法傳送及其他問題,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節 提交集中結算
  1. 4.2.1 (提交集中結算流程)
  1. 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之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交易契約於下午五時後提交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進行檢核。
  2. 前項營業日若為行政院公告之補行上班日,本公司當日不受理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公告調整之。
  3. 交易契約(含回溯結算)提交集中結算應符合下列條件:
    1. 1.契約適格性:應符合第五章結算商品之規定。
    2. 2.保證金適足性:交易雙方所屬結算帳戶之超額保證金不得低於新增結算契約所需應繳保證金。
    3. 3.客戶交易契約應經結算會員同意: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向其確認接受客戶交易契約之提交時起一小時內回覆。
  4. 本公司回覆交易雙方該交易契約提交狀態:
    1. 1.符合前項條件者,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2. 2.不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回覆狀態為拒絕,並載明拒絕原因。
  5. 交易契約屬結算會員之客戶者,本公司將同時回覆交易契約提交狀態予結算會員。
  1. 4.2.2 (回溯結算流程)
  1. 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提交時,本公司即進行契約規格檢核,並於當日結帳後檢核新增回溯結算交易契約所需保證金。
  2. 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雙方所屬結算帳戶,其當日結帳後之超額保證金不得低於新增回溯結算契約所需應繳保證金。
  3. 本公司提供新增回溯結算契約應繳保證金試算服務,各結算帳戶試算結果僅為提交結算之參考,實際應繳保證金,應依當日結帳後之計算結果為準。
  4. 本公司於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回覆交易雙方回溯結算交易契約提交狀態:
    1. 1.保證金適足性符合者: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2. 2.保證金適足性不符合者:回覆狀態為暫緩,並對保證金不足之交易方所屬結算會員發出保證金繳存通知,於上午十一時前再次檢核是否繳足保證金。
      1. (1)交易契約雙方保證金皆適足: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2. (2)交易契約任一方保證金未適足:回覆狀態為拒絕及拒絕之原因。
  1. 4.2.3 (強制集中結算提交時限)
  1. 交易契約為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者,交易雙方應於契約交易日次一營業日本公司受理提交集中結算時間截止前,提交集中結算。
  1. 4.2.4 (提交結算涉外國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1. 本公司得依外國主管機關規定,限制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範圍。
  2. 本公司結算會員或結算會員客戶為美國人或美國期貨商,其交換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結算會員為美國人者,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2. 2.結算會員非美國人者,得為其關聯美國人(Affiliated U.S.Person)之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3. 3.美國期貨商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或其開立帳戶之關聯經紀商(Affiliated Broker)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時,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3. 前項自營帳戶係指符合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7篇第1.3條所稱之自營帳戶(proprietary account)。
  4. 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美國交換契約資訊申報規定,向美國交換契約資訊儲存機構(Swap Data Repository, SDR)申報者,交易雙方須告知本公司其所申報之機構,本公司於接受該交易契約提交後,向該機構申報新成立之結算契約及終止之原交易契約,結算會員或客戶無須重覆申報。
  5. 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提交交易契約至本公司集中結算,應符合外國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另行公告相關事宜。
  1. 4.2.5 (提交結算涉櫃買中心規定申報事項)
  1. 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應向櫃買中心申報交易對手異動者,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由本公司提供結算會員或其客戶提交之交易資訊予櫃買中心。
  2. 遇櫃買中心回覆本公司交易資訊有誤時,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後,應儘速更正或通知客戶更正之。
  3. 第一項結算會員之申請屬提供客戶之交易資訊者,結算會員應取得客戶之委託,始得為之。
第五章 結算商品
第一節 通則
  1. 5.1.1 (結算商品契約規格)
  1. 本公司受理集中結算商品之契約規格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5.1.2 (評價曲線訂定之時間)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及下午四時起,分別訂定日內及日終評價曲線。
  2. 本公司得依市場狀況,於前項時間外,機動訂定評價曲線。
第二節 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評價方式
  1. 5.2.1 (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評價曲線之訂定及資料取樣方式)
  1. 本公司為計算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淨現值所建構之評價曲線,包含遠期利率曲線及折現率曲線,其所採指標利率期別及利率資料取樣方式如下:
    1. 1.指標利率期別:一星期、二星期、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二年及十五年。
    2. 2.利率資料取樣:就前款指標利率期別之利率資料,本公司得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公布之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或替代利率,及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市場利率資料計算之。
    3. 3.前款利率資料無法取得者,本公司得採下列方式補足:
      1. (1)以插補法計算之。
      2. (2)要求結算會員提供利率資料後計算之。
    4. 4.前二款利率資料,如本公司認為無法反映市場狀況或有必要時,本公司得另決定之。
  2.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利率資料,結算會員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三十分鐘內提供。
  3. 第一項指標利率期別及利率資料取樣,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 5.2.2 (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淨現值)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方式計算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淨現值:
    1. 1.依評價曲線計算下列現金流量之現值:
      1. (1)固定利率端現值:按契約之名目本金及固定利率,計算下一營業日至到期日所有現金流量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
      2. (2)浮動利率端現值:按契約之名目本金、定盤利率及評價曲線估算之遠期利率,計算下一營業日至到期日所有現金流量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
    2. 2.依現金流量之現值計算淨現值:
      1. (1)收取固定利率支付浮動利率者,契約淨現值為固定利率端現值扣除浮動利率端現值。
      2. (2)收取浮動利率支付固定利率者,契約淨現值為浮動利率端現值扣除固定利率端現值。
  2. 前項淨現值計算方式,本公司基於反映其合理市場價值或市場管理所需而認為有必要時,得由本公司決定之。
第三節 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評價方式
  1. 5.3.1 (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評價曲線之訂定及資料取樣方式)
  1. 本公司為評價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使用之資料,包含即期匯率、遠期匯率或換匯點數、到期結算匯率及折現率曲線,其資料來源、更新頻率及期別如下,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 1.即期匯率
      1. (1)資料來源: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及外匯經紀商。
      2. (2)更新頻率:台北外匯經紀公司上午9時至下午4時每15分鐘更新;外匯經紀商依其更新時間而定。
    2. 2.遠期匯率或換匯點數
      1. (1)資料來源:外匯經紀商。
      2. (2)更新頻率:依外匯經紀商更新時間而定。
      3. (3)期別:一星期、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二年。
      4. (4)前款遠期匯率或換匯點數資料無法取得者,準用第5.2.1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3. 3.到期結算匯率
      1. (1)資料來源:台北外匯經紀公司。
      2. (2)採樣時點:依契約規格及EMTA範本所訂之到期結算匯率公布時間而定。
    4. 4.折現率曲線
      1. (1)資料來源:路孚特(Refinitiv)。
      2. (2)更新頻率:依評價曲線訂定時間而定。
  2. 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之評價曲線包含遠期匯率曲線及折現率曲線,建構方式如下:
    1. 1.遠期匯率曲線以即期匯率及遠期匯率或換匯點數建構,用以計算遠期現金流量。
    2. 2.折現率曲線以美元擔保隔夜融資利率(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 SOFR)及SOFR隔夜指數交換(Overnight Index Swaps, OIS)利率資料建構零息利率曲線,用以遠期現金流量之折現。
  1. 5.3.2 (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之淨現值)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方式計算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之淨現值:
    1. 1.契約評價日日終前:按契約名目本金、契約約定之遠期匯率、評價曲線估算之遠期匯率與折現率,計算到期結算日之現金流量,並折現至計算當日。
    2. 2.契約評價日日終及契約評價日後:按契約名目本金、契約約定之遠期匯率、到期結算匯率及評價曲線估算之折現率,計算到期結算日之現金流量,並折現至計算當日。
  2. 前項契約評價日及到期結算日遇相關金融中心非營業日之調整原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3. 第一項淨現值計算方式,本公司基於反映其合理市場價值或市場管理所需而認為有必要時,得由本公司決定之。
第六章 保證金
第一節 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1. 6.1.1 (原始保證金)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計算最近五年結算契約之評價所採利率及匯率變動幅度,按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分別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淨現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信賴區間之預估損失值及考量本公司所選定壓力期間之預估損失值,作為各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
  2. 前項涵蓋一定期間,於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為五個營業日;客戶結算帳戶為七個營業日。
  1. 6.1.2 (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1. 本公司得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按各期別利率或匯率變動一個基點對淨現值之敏感度或結算契約之名目本金,逾越本公司所定各期別門檻部分,計算加收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2. 前項各期別門檻及逾越門檻部分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加收標準,於結算會員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契約之買賣價差及相關資料後,由本公司訂定之。
  1. 6.1.3 (連續假日加收額外保證金)
  1. 本公司得計算足以涵蓋連續假日期間結算契約之潛在價格波動風險,並依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分別加收長假之額外保證金;其收取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6.1.4 (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之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計算如下:
    1. 1.日內變動保證金或洗價損益:各結算契約依當日日內評價計算之淨現值,扣除依前一營業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後之差額,作為原始保證金之調整項。
    2. 2.日終變動保證金或洗價損益:各結算契約依當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扣除依前一營業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後之差額,作為次一營業日之結算款項。
  2. 本公司於日終計算淨現值,遇次一營業日為結算契約之利息收付日或到期結算日時,該淨現值將扣除或加計次一營業日應收或應付利息或到期結算損益金額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結算契約為當日新成立者,其前一營業日之淨現值為零。
  1. 6.1.5 (預繳保證金)
  1. 結算會員之自有交易契約或客戶交易契約提交本公司集中結算前,本公司得要求結算會員預先繳存保證金,致各結算帳戶之超額保證金達足以支應新增結算契約所需應繳結算保證金。
  1. 6.1.6 (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終,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之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計算如下:
    1. 1.價格校正利息:以累積至前一營業日日終變動保證金乘以本公司規定之利率乘以計息天數計算之。
    2. 2.價格校正金額:以累積至前一營業日日終洗價損益淨額乘以本公司規定之利率乘以計息天數計算之。
  2.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或支付日終變動保證金或日終洗價損益者,支付或收取前項價格校正利息或價格校正金額。但前項利率為負數者,價格校正利息或價格校正金額之收付方向相反。
  3. 第一項結算契約為新臺幣計價者,採用中央銀行公告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並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計算當日起至次一營業日前一日止之實際天數作為計息天數。
  4. 第一項結算契約為美元計價者,採用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公告且最新可取得之美元擔保隔夜融資利率,並以每年三百六十天,按計算當日起至次一營業日前一日止之實際天數作為計息天數。
  1. 6.1.7 (擔保型結算契約變更為損益型時之返還變動保證金與洗價損益收付計算方式)
  1. 結算會員變更結算帳戶之每日結算類型,由擔保型變更為損益型者,應依下列規定返還變動保證金及收付洗價損益:
    1. 1.結算契約累積至變更當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為正值者,結算會員應返還該契約累積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本公司應支付相同金額之洗價損益。
    2. 2.結算契約累積至變更當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為負值者,本公司應返還該契約累積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結算會員應支付相同金額之洗價損益。
第二節 保證金繳存通知
  1. 6.2.1 (日內保證金繳存通知)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依日內評價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2. 依前項計算後,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對結算會員發出日內保證金繳存通知,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符合本公司應繳保證金標準。
  1. 6.2.2 (日終保證金繳存通知)
  1. 本公司辦理當日結帳時,依日終評價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並於次一營業日辦理下列日終保證金收付及繳存通知:
    1. 1.就結算帳戶結算保證金之現金餘額與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逕行辦理收付,倘有不足者,本公司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繳存,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繳足。
    2. 2.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時,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繳存,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符合本公司應繳保證金標準。
  1. 6.2.3 (機動保證金繳存通知)
  1. 本公司得依市場狀況,機動評價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2. 依前項計算後,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對結算會員發出保證金繳存通知。結算會員應於保證金繳存通知發出後兩小時內,符合本公司應繳保證金標準。
  1. 6.2.4 (自有資金繳存客戶保證金)
  1. 結算會員個別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且無法於本節規定時限內繳足者,結算會員應依下列方式於規定時限內,以自有資金繳存差額:
    1. 1.以自有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繳存者,應向本公司申請將自有結算帳戶款項移轉至客戶結算帳戶。
    2. 2.以自有資金帳戶之現金繳存者,應將自有資金撥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並通知本公司將該款項計入客戶結算帳戶。
  2. 前項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至客戶結算帳戶之金額,得於客戶補足該差額後,依保證金提領規定申請提領。
第七章 結算與交割
第一節 結算款項計算與收付
  1. 7.1.1 (結算款項計算)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當日結帳時,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款項如下:
    1. 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各結算契約之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2. 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各結算契約之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
    3. 3.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利息金額。
    4. 4.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到期結算損益金額。
    5. 5.結算契約於當日部位移轉生效之部位移轉應收付款項。
    6. 6.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部位壓縮應收付款項。
    7. 7.結算帳戶於當日變更每日結算類型,各結算契約之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及洗價損益。
    8. 8.結算帳戶於當日移入拍賣組合部位之拍賣得標款項。
    9. 9.結算契約規定於次一營業日之其他應收付款項。
    10. 10.其他本公司規定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款項。
  1. 7.1.2 (結算款項收付)
  1. 前條結算款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就各結算帳戶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
  2.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應付結算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1. 7.1.3 (結算款項結算日變更)
  1. 本公司遇有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影響本公司結算交割業務之正常運作者,得順延原定結算款項結算日。
第二節 結算保證金收付
  1. 7.2.1 (現金保證金及可抵繳之有價證券)
  1. 結算會員及其客戶得以新臺幣及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存結算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或以本公司公告之中央登錄公債及其他有價證券辦理抵繳。但結算會員之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結算會員及該客戶應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存應繳結算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等結算款項則依各結算契約計價幣別收付,若涉及結匯應由該客戶之保管銀行或代理人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2. 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且為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者,其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境外分支機構準用前項但書規定。
  3. 第一項其他有價證券之標的範圍及單一有價證券繳存上限,由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1. 7.2.2 (結算保證金存入)
  1. 結算會員存入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 2.結算會員繳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結算會員繳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經結算會員與客戶約定,得由客戶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3. 3.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現金及有價證券繳存資料。
  2. 結算會員繳存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始計入當日結算保證金餘額。
  1. 7.2.3 (結算保證金提領)
  1.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
    2. 2.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
  2.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不得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違約情事之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所欲提領幣別餘額皆為正值,始可申請提領該幣別,其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但結算帳戶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其新臺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新臺幣超額保證金較小者之金額為限;其外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帳戶合計外幣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
    2. 2.所欲提領之有價證券存有餘額時,始可申請提領該有價證券,扣除申請提領數額後,帳戶合計結算保證金餘額不得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
  3. 結算會員於上午十一時前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結算保證金撥入結算會員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於下午二時前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撥入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但結算會員申請提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入客戶帳戶。
  1. 7.2.4 (保證金代結匯)
  1.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支應,且遇匯款無法於時效內完成、不可抗力情事或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本公司得代結算會員辦理結匯。
  2. 結算會員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涉及結匯時,應由客戶或其代理人辦理結匯。
  3. 前二項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1. 7.2.5 (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更換提領)
  1.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抵繳結算保證金繳存之有價證券,於本公司公告調整有價證券抵繳標的範圍後,不再為得抵繳之標的者,結算會員應自公告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更換提領事宜。
  2.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而其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該有價證券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
第三節 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
  1. 7.3.1 (抵繳比例)
  1.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抵繳結算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占該帳戶應繳結算保證金扣除應以現金繳存之結算款項之比例(以下簡稱有價證券抵繳比例),除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為百分之一百。
  2. 前項有價證券抵繳比例,本公司得視各結算會員財務及信用狀況調整之。
  1. 7.3.2 (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1. 1.折扣比率
      1. (1)有價證券以其價格,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價格變動之風險值為折扣比率。
      2. (2)本公司每季定期檢視並公告折扣比率。遇有市場價格或匯率變化幅度較大時,本公司得機動調整折扣比率。
    2. 2.評價價值
      1. (1)中央登錄公債按櫃買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百元價格或理論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2. (2)其他有價證券按該有價證券最近市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3. (3)基礎幣別匯率及評價價格無法取得者,由本公司決定之。
  1. 7.3.3 (抵繳金額)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以下列數值孰低者作為抵繳金額:
    1. 1.結算帳戶方式之有價證券評價價值。
    2. 2.結算帳戶之應繳結算保證金扣除應以現金繳存之結算款項後,按有價證券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
  1. 7.3.4 (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約定事項)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應事先與客戶於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或約定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 1.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客戶;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客戶負擔。
    2. 2.同意結算會員將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抵繳該客戶所屬結算帳戶應繳結算保證金扣除應以現金繳存結算款項後之金額。
    3. 3.約定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方式。
    4. 4.有價證券遇有變更為不可抵繳、到期或分期還本等情事之更換提領事宜。
    5. 5.客戶未能履行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義務時,有價證券處分事宜。
    6. 6.有價證券標的範圍及繳存上限。
    7. 7.有價證券抵繳比例。
    8. 8.有價證券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
  2.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結算會員得視匯率與有價證券價格波動程度及客戶信用狀況,採較嚴格之標準調整之。
第四節 有價證券還本付息與處分
  1. 7.4.1 (債券還本)
  1.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遇到期或分期還本時,應自還本日前四個營業日起,向本公司辦理更換提領事宜,並不得以該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抵繳結算保證金。
  2.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者,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 1.不予計算該債券之評價價值。
    2. 2.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
    3. 3.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由本公司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存之現金結算保證金。
  1. 7.4.2 (債券付息)
  1.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付息與扣繳稅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債券存放於本公司者,由本公司依規定以利息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款項,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1. (1)債券屬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轉至客戶帳戶。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者,結算會員應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2. 2.客戶之債券存放於結算會員者,由結算會員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以利息款項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撥轉至客戶指定帳戶。
  1. 7.4.3 (本公司處分結算會員有價證券)
  1. 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情事者,本公司得處分該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有價證券,所得價款於扣除手續費及稅款後,計入該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以支應該結算帳戶之應付款項。
  2. 前項有價證券於處分前遇有還本付息者,本公司得將扣除稅款之利息款項及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結算保證金。
  1. 7.4.4 (結算會員處分客戶有價證券)
  1. 結算會員之客戶發生違約情事者,結算會員得處分該客戶之有價證券,並依相關法令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2. 前項客戶之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者,結算會員須向本公司完成客戶違約申報,始得向本公司申請提領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第八章 部位管理
第一節 部位移轉
  1. 8.1.1 (部位移轉範圍)
  1. 結算會員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一部或全部部位移轉,除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客戶違約情事外,移出方與移入方結算帳戶應有足額結算保證金,並得一併申請結算保證金移轉。
  2. 結算會員申請違約客戶部位移轉至其自有結算帳戶者,應檢附客戶違約申報文件,且自有結算帳戶應有足額結算保證金。
  3. 第一項全部部位係指於申請當日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截止後,結算帳戶內所有結算契約。
  1. 8.1.2 (部位移轉申請)
  1. 結算會員申請部位移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由移入或移出方所屬結算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相對方結算會員應於申請作業時間內確認之。
    3. 3.申請全部部位及結算保證金移轉者,雙方結算會員應於當日結帳前確認移轉資料,本公司始受理之。
    4. 4.申請移轉外幣計價之部位者,移入方結算會員應開立與本公司約定往來之外幣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5. 5.申請移轉結算保證金為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還本日及其前四個營業日內不得為之;移入方結算會員應開立與本公司約定往來之有價證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1. 8.1.3 (申請部位移轉之限制)
  1. 結算會員申請部位移轉,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1.任一方結算會員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2. 2.申請移轉之結算契約於申請當日到期。
  1. 8.1.4 (部位移轉生效)
  1. 本公司於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部位移轉作業。
  2. 部位移轉生效後,移出方結算會員與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移入方結算會員同時與本公司成立與原移出結算契約權利義務相同之新結算契約。
  3. 前項原移出結算契約屬客戶者,移出方結算會員與客戶於該客戶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移入方結算會員同時與客戶成立與原移出客戶結算契約權利義務相同之新客戶結算契約。
  4. 前二項成立之新結算契約,其每日結算類型,依移入方結算帳戶所指定者為之。
  5. 本公司依移出方及移入方結算帳戶於部位移轉生效後之部位餘額辦理當日結帳作業,並依第8.1.5條計算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
  1. 8.1.5 (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
  1. 部位移轉應收付款項,依移出方及移入方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於當日結帳作業計算如下:
    1. 1.移出方:
      1. (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計算移出之結算契約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提前終止損益及價格校正利息。
      2. (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計算移出之結算契約價格校正金額,其每日洗價損益則不具有請求返還之權利與履行返還之義務。
    2. 2.移入方:
      1. (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計算新成立結算契約之日終變動保證金金額,並依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淨額計算部位移入款項。
      2. (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計算新成立結算契約之日終洗價損益金額,並依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每日洗價損益淨額計算部位移入款項。
  2. 前項第一款移出之結算契約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與提前終止損益,係依該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之變動保證金淨額計算之。金額為正值者,由移出方返還該變動保證金,本公司同時支付等額之提前終止損益;為負值者,由本公司返還該變動保證金,移出方同時支付等額之提前終止損益。
  3. 第一項第二款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淨額或每日洗價損益淨額為正值者,由移入方支付等額之部位移入款項;為負值者,由本公司支付等額之部位移入款項。
  4. 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本公司於部位移轉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收付作業。
第二節 部位互抵
  1. 8.2.1 (部位互抵方法)
  1. 本公司辦理部位互抵方法,分為下列二種:
    1. 1.標準法:指申請部位互抵之各結算契約,除名目本金及買賣方向得不同外,其他經本公司另行公告指定之交易條件須相同。
    2. 2.混合法:指申請部位互抵之各結算契約,除名目本金、買賣方向及固定利率或遠期匯率得不同外,其他經本公司另行公告指定之交易條件須相同。
  1. 8.2.2 (部位互抵申請)
  1. 結算會員申請部位互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結算會員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向本公司申請相同商品別之部位互抵,並以下列方式辦理:
      1. (1)逐筆指定欲互抵之部位,並指定部位互抵方法。
      2. (2)申請結算帳戶整戶部位互抵,由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就該結算帳戶部位以部位互抵方法辦理之。
    3. 3.申請部位互抵當日及次一營業日,不得為該結算契約應收付款項之收付日。
    4. 4.申請部位互抵之結算帳戶,於申請當日不得有部位移轉生效或部位壓縮生效情事。
  1. 8.2.3 (部位互抵生效)
  1. 本公司於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部位互抵作業。
  2. 經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結算契約經部位互抵後留有淨現金流量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本公司成立具該現金流量之新結算契約。
  3. 前項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屬客戶者,結算會員與客戶於該客戶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結算契約經部位互抵後留有淨現金流量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客戶成立具該現金流量之新客戶結算契約。
  4. 前二項成立之新結算契約,除名目本金、買賣方向及固定利率或遠期匯率得與原申請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不同外,其他經本公司另行公告指定之交易條件須相同。
第三節 部位壓縮
  1. 8.3.1 (定期與不定期部位壓縮)
  1. 本公司辦理部位壓縮,分為定期與不定期:
    1. 1.定期:本公司定期公告部位壓縮,公告內容包含該次辦理部位壓縮之商品、作業時間及部位壓縮服務商。
    2. 2.不定期: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部位壓縮,由本公司依申請之結算帳戶數目及部位總額,不定期公告辦理部位壓縮,公告內容包含該次辦理部位壓縮之商品、作業時間及部位壓縮服務商。
  1. 8.3.2 (部位壓縮申請與辦理)
  1.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公告時限內,依本公司或本公司公告認可之部位壓縮服務商指定之方式,申請參與部位壓縮。
  2. 參與部位壓縮之結算會員及客戶應同意本公司得將參與部位壓縮之結算帳戶部位資料提供予部位壓縮服務商。
  3. 辦理部位壓縮之結算契約及預計產生相同未來淨現金流量之新結算契約,其應收付結算款項收付日,不得為部位壓縮生效日及其次一營業日。
  1. 8.3.3 (部位壓縮生效)
  1. 本公司於部位壓縮生效前,依本公司或部位壓縮服務商之最終執行建議,試算參與之結算帳戶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要求其所屬結算會員繳存結算保證金。
  2. 部位壓縮於符合下列條件後,始生效力:
    1. 1.各結算帳戶部位壓縮最終執行建議及部位壓縮應收付款項明細資料,應經全體參與之結算會員及客戶同意;有不同意者,該次部位壓縮作業無效。
    2. 2.本公司於部位壓縮生效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依部位壓縮最終執行建議,檢核參與之結算帳戶結算保證金餘額皆高於應繳結算保證金時,本公司執行部位壓縮生效作業;任一參與之結算帳戶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時,該次部位壓縮作業無效。
  3. 本公司辦理部位壓縮生效作業如下:
    1. 1.經部位壓縮之結算契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但部位壓縮有應產生新結算契約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本公司成立新結算契約。
    2. 2.前款部位壓縮之結算契約屬客戶者,結算會員與客戶於該客戶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但部位壓縮有應產生新結算契約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客戶成立新客戶結算契約。
    3. 3.新結算契約之每日結算類型依該結算帳戶所指定類型決定之。
    4. 4.申請部位壓縮之結算契約,當日如有申請部位移轉時,除遇結算會員或客戶有違約、停業或終止營業等情事並經本公司認有必要者外,該部位移轉申請無效。
    5. 5.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之部位壓縮應收付款項,應於部位壓縮生效日之次二營業日辦理收付。
  1. 8.3.4 (本公司對部位壓縮服務商之免責聲明)
  1. 本公司對部位壓縮服務商提供之部位壓縮效果、效率或其他相關服務,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章 部位監視
  1. 9.1 (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計算方式)
  1. 本公司為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市場健全發展,得依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執行結算會員部位監視。
  2. 前項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指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部位應繳結算保證金占全體結算會員結算帳戶部位應繳結算保證金合計數之比率。
  1. 9.2 (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標準)
  1. 本公司依結算會員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部位集中度標準:
    1. 1.警示標準:結算會員之部位集中度達百分之十五,且其應繳結算保證金達本公司所定標準者。
    2. 2.處置標準:結算會員之部位集中度達百分之二十,且其應繳結算保證金達本公司所定標準者。
  2. 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達警示標準者,本公司得通知結算會員注意部位集中度狀況;達處置標準者,除通知結算會員注意部位集中度狀況外,並得採行下列措施:
    1. 1.收取額外保證金。
    2. 2.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障市場健全發展之必要措施。
  3. 第一項保證金標準及第二項額外保證金計收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第十章 交割結算基金
第一節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與繳存
  1. 10.1.1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訂定方式)
  1. 全體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應續繳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為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大於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定額之金額。
  2. 前項所稱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由本公司每年視市場規模至少計算檢討一次,並於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六十條規定重新計算者,不在此限。
  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計算方式,以壓力測試估算結算會員可能虧損金額前兩大之合計值。
  4. 第一項所稱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定額,為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所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
  1. 10.1.2 (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計算方式)
  1. 全體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依各結算會員最近三個月應繳結算保證金日平均金額,占全體結算會員應繳結算保證金日平均金額之比率分擔。
  2. 前項各結算會員應續繳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計算,遇有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之情形或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1. 10.1.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繳存與領回)
  1. 各結算會員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大於其已續繳之金額者,應繳存差額之部分;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小於其已續繳之金額者,得經本公司通知後,領回差額之部分。
  2. 除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所定冷靜期間外,本公司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初,依前條規定計算各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各結算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繳存或領回之金額,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存或領回。
  3. 前項計算各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頻率,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調整之。
第二節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動支與回補
  1. 10.2.1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動支)
  1. 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所生之違約損失,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順序支應,仍有不足者,以非違約結算會員同條第四款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第五款所定分擔金額(以下簡稱額外分擔金額)支應時,得依下列事項決定支應順序:
    1. 1.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前一營業日,持有各商品別契約相對所有商品別契約之風險比率。
    2. 2.第11.5.2條所定非違約結算會員參與拍賣情形:
      1. (1)義務拍賣參與者未提供報價或報價低於拍賣底價者。
      2. (2)義務拍賣參與者報價高於或等於拍賣底價,且低於得標價格者。
      3. (3)義務拍賣參與者為得標者,或報價高於或等於得標價格者。
      4. (4)非義務拍賣參與者。
  2. 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額外分擔金額支應之上限,分別為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分擔金額上限。
  1. 10.2.2 (非違約結算會員應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
  1. 本公司於預估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不足支應違約損失時,得通知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額外分擔金額。
  2. 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日之次一營業日以現金繳存。
  3. 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於支應同次冷靜期間之違約損失後,得經本公司通知領回剩餘數額。
  1. 10.2.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動支後之回補)
  1. 本公司於冷靜期間最後一日重新計算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與各結算會員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以支應該冷靜期間結束後所發生違約事件之損失。
  2. 本公司將前項各結算會員繳存之金額,與冷靜期間最後一日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餘額分別管理。
  3. 冷靜期間之違約於處理完成後,各結算會員得依本公司通知領回前項後段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違約損失後之餘額。
  4. 各結算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繳存之金額,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存。
  5. 結算會員於註銷結算會員資格生效日起,無須負擔本條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義務。
第十一章 違約處理
第一節 結算會員違約處置相關措施
  1. 11.1.1 (違約處理程序)
  1.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者,本公司得進行下列違約處理程序:
    1. 1.暫停違約結算會員之集中結算業務及結算保證金之提領。
    2. 2.將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或客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
    3. 3.於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將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及違約客戶部位移入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進行處置。移轉完成後,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違約客戶結算帳戶原移出結算契約即終止。
    4. 4.於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後,將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移入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進行處置。移轉完成後,該客戶結算帳戶原移出結算契約即終止。
    5. 5.召集店頭違約處理小組,由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策略及拍賣方法等違約處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6. 6.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進行避險交易。
    7. 7.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進行拍賣。
  2. 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依個別違約結算會員分別設置,並按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及客戶部位分別設帳。
  3. 第一項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指未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或客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者;承受會員指與違約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
  4. 本章所稱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係指已轉入店頭違約處理專戶之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違約客戶部位及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
  1. 11.1.2 (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集及建議事項)
  1. 本公司於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情事時,召開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討論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之相關事項。
  2. 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1. 1.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策略、避險交易相對方之選定、交易條件及交易之執行等相關事項。
    2. 2.拍賣組合之部位組成、拍賣辦法及拍賣日期與時間等相關事項。
    3. 3.有關違約處理及損失控管之事項。
  3. 第一項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本公司於違約處理期間得隨時召集之。
  1. 11.1.3 (結算會員之保密義務)
  1. 結算會員對參與本公司違約處理程序所取得之相關資訊,應予保密,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不得對外洩露。
  1. 11.1.4 (結算會員恢復集中結算業務條件)
  1. 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情事,經本公司處以暫停集中結算業務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得檢具恢復集中結算業務申請書及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恢復集中結算業務。
  2. 結算會員申請恢復集中結算業務,經本公司同意者,得恢復其集中結算業務,並由本公司公告市場。
  1. 11.1.5 (違約處理演練)
  1. 本公司每年定期辦理違約處理演練,演練日期及演練內容,由本公司通知參與演練之結算會員及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委員。
  2. 結算會員接獲前項通知者,應指派相關人員參與演練。
  3. 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應每年定期參與本公司違約處理演練。
第二節 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之保護措施
  1. 11.2.1 (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保護措施)
  1.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經本公司處以暫停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將同意移轉之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由承受結算會員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2. 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指示將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者,違約結算會員應依其指示辦理。
  1. 11.2.2 (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
  1. 結算會員依前條規定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入前,應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並於違約發生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移轉申請:
    1. 1.申請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申請移轉全部部位及保證金者,移入方結算會員應於當日結帳前確認移轉資料。
    3. 3.移入方結算會員客戶結算帳戶應有足額之結算保證金。
    4. 4.申請移轉之客戶結算帳戶經本公司追繳結算保證金者,應於申請前依規定補足之。
  2. 前項移入方結算會員受託辦理移轉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移轉客戶於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之部位及保證金明細。
  3. 本公司於移入方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之移轉,依部位移轉生效後之部位餘額辦理當日結帳作業,並計算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
  1. 11.2.3 (未違約客戶未移轉部位之處理)
  1. 違約結算會員之未違約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客戶部位以移入店頭違約處理專戶方式進行違約處理:
    1. 1.客戶逾移轉申請時限仍未完成部位及保證金之移轉。
    2. 2.客戶部位風險過大或有其他重大情事,經本公司認定有違約之虞。
第三節 避險交易
  1. 11.3.1 (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交易)
  1. 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進行避險交易。
  2. 前項避險交易之交易對手,不得為違約結算會員。
  3. 第一項避險交易為利率交換契約者,以得提交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者為限。
  1. 11.3.2 (避險交易之執行)
  1. 本公司執行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交易,得就下列事項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決定執行之內容:
    1. 1.避險策略之訂定。
    2. 2.交易相對方之選定。
    3. 3.交易契約規格。
    4. 4.交易價格區間。
    5. 5.交易執行。
    6. 6.其他必要事項。
  2. 前項第一款避險策略之訂定,店頭違約處理小組需考量下列因素:
    1. 1.避險交易之部位組成內容、規模及風險。
    2. 2.避險交易之執行對市場之可能影響。
    3. 3.以較佳之交易價格完成避險交易。
  1. 11.3.3 (避險交易之必要費用與損益由違約結算會員負擔)
  1. 本公司進行避險交易所支應之必要費用及所生損益金額,應由違約結算會員承擔。
第四節 拍賣
  1. 11.4.1 (拍賣組合之組成)
  1. 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依同商品、同幣別及風險屬性分別建立拍賣組合。
  1. 11.4.2 (拍賣參與者)
  1. 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日前六十個營業日內,持有與本公司公告之拍賣組合相同商品之部位者,該結算會員應參與拍賣(以下簡稱義務拍賣參與者)。
  2. 非義務拍賣參與者之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自願參與拍賣。
  3. 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客戶得參與拍賣,並由其所屬結算會員同意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客戶參與拍賣應遵循事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4. 違約結算會員不得參與拍賣。
  1. 11.4.3 (拍賣通知事項)
  1. 本公司於進行拍賣前,通知拍賣參與者下列資訊:
    1. 1.拍賣日期與時間。
    2. 2.拍賣組合之部位內容。
    3. 3.拍賣計價幣別。
    4. 4.拍賣方式。
    5. 5.公告拍賣結果之日期與時間。
    6. 6.結算交割日期與時間。
    7. 7.其他必要事項。
  2. 本公司得於拍賣結束前,變更或取消該次拍賣,並通知拍賣參與者。
  1. 11.4.4 (拍賣報價)
  1. 拍賣參與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拍賣時間內提供拍賣報價,並得於拍賣時間內更改之,本公司以拍賣時間截止前最後一筆報價作為其拍賣報價。
  2. 前項拍賣報價,本公司得以匿名方式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
  3. 拍賣參與者得標時,其拍賣報價為正值者,係拍賣得標者應支付該金額;為負值者,本公司須支付該報價之絕對值金額。
  4. 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拍賣參與者參與拍賣作業。
  1. 11.4.5 (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決定方式)
  1.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
    1. 1.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高拍賣報價作為得標價格,並以該報價之提供者為拍賣得標者。
    2. 2.前款最高拍賣報價有數筆者,以本公司最早接獲者得標。
  2. 拍賣得標者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或對於集中結算業務之正常運行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重新就其他拍賣參與者提供之拍賣報價,依前項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
  3. 本公司因無參與拍賣者,或無法依前二項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時,得宣布該次拍賣失敗。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調整拍賣組合之部位內容,重行拍賣。
  4. 本公司公告拍賣結果後,拍賣得標者即須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拍賣得標者為結算會員客戶時,由該結算會員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1. 11.4.6 (拍賣組合移轉與拍賣得標款項結算交割)
  1. 本公司於拍賣結束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將拍賣組合之部位自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轉入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並計算拍賣組合部位移入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應收付之拍賣得標款項。
  2. 前項拍賣得標款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就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
  3. 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前項拍賣得標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拍賣得標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1. 11.4.7 (多邊提前終止)
  1. 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契約經拍賣再次失敗,或本公司認定無法以拍賣方式處理者,或結算契約違約損失之分擔協議無法達成時,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通知結算會員提前終止下列結算契約(以下稱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
    1. 1.違約結算會員拍賣未成交之結算契約。
    2. 2.非違約結算會員所持有且得與前款結算契約進行部位沖銷之結算契約。
    3. 3.非違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就第一款結算契約進行避險交易產生之結算契約。
  2. 本公司於多邊提前終止當日結帳時,按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當日日終淨現值,計算該契約之應收付款項。
  3. 前項應收付款項,本公司於多邊提前終止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該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4. 結算會員於結清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應收付款項後,結算會員及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第五節 違約損失之分擔
  1. 11.5.1 (違約部位淨額結算)
  1. 本公司對各店頭違約處理專戶內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其避險交易部位,依部位應收與應付總額相抵後之淨額進行結算。
  2. 前項各違約結算會員淨額結算後之損失,本公司依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先以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以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本公司賠償準備金、其他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額外分擔金額支應。
  1. 11.5.2 (非違約結算會員財務資源支應順序及分擔比率)
  1. 本公司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之損失,以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時,其支應順序及分擔金額如下:
    1. 1.依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日前一營業日,所持有與違約部位相同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其全部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之比率(即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各商品別部位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2. 2.依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於拍賣前一營業日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該商品別所有拍賣組合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合計數之比率(即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3. 3.各商品拍賣組合之損失,依非違約結算會員參與拍賣情形,按下列順序支應:
      1. (1)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未提供報價或報價低於拍賣底價者。
      2. (2)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報價高於或等於拍賣底價,且低於得標價格者。
      3. (3)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為得標者,或報價高於或等於得標價格者。
    4. 4.前款於同一拍賣組合內同順位之非違約結算會員,依其應分擔金額占同順位所有結算會員應分擔金額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5. 5.各拍賣組合之損失,依前揭各款順序支應後仍有不足時,以同商品別其他拍賣組合支應損失後剩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
    6. 6.依前款支應後仍有不足時,由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之,分擔金額按其占所有結算會員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合計數之比率計算。
  2. 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依前項各款支應,仍有不足,以各非違約結算會員額外分擔金額支應時,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分擔金額支應之。
  1. 11.5.3 (以結算會員淨應收結算款項金額支應違約損失)
  1. 非違約結算會員之額外分擔金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其不足之差額,由非違約結算會員於冷靜期間起,至所有拍賣結束或多邊提前終止之日,其結算帳戶之淨應收結算款項,占所有非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淨應收結算款項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2. 前項非違約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分擔金額,以其於冷靜期間之淨應收結算款項為上限。
  3. 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第一項分擔金額,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
第六節 淨額結算
  1. 11.6.1 (淨額結算)
  1. 本公司依店頭業務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結算會員結算契約(以下稱淨額結算)時,將於淨額結算當日計算各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
  2.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為下列各款金額正負值之加總,加總後之淨額為正值者,應由本公司給付該金額予結算會員;為負值者,應由結算會員給付該金額之絕對值予本公司:
    1. 一、結算契約於淨額結算日之日終淨現值及相關保證金價值。
    2. 二、結算契約於淨額結算日當日或之前應收付(含原預定到期日至淨額結算日期間應收付)之結算款項。
    3. 三、結算帳戶之其他應收付款項。
  3. 前項各款金額,為本公司應給付予結算會員之應收款項者,以正值表達;
  4. 為結算會員應給付予本公司之應付款項者,以負值表達。
  5. 第一項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本公司於淨額結算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相同幣別進行現金收付。
  6. 結算會員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結算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第十二章 結算服務費及連線處理費收費標準
第一節 結算服務費
  1. 12.1.1 (結算會員註冊費)
  1. 申請取得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之結算會員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會員註冊費:
    1. 1.費率: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但申請者於簽訂結算交割契約時為本公司股東者,費率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2. 2.結算會員註冊費應於簽訂結算交割契約前繳納,於開業後不得要求退還。
  1. 12.1.2 (結算業務費)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1. 1.結算手續費
      1. (1)登記費:按每日結算會員提交結算契約條件計算登記費;其費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2)維持費:按每日結算會員結帳時存續結算契約之名目本金餘額計算維持費;其費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2.部位互抵手續費
      1. (1)結算會員申請標準法部位互抵,按部位互抵後終止之結算契約數,每一結算契約繳納新臺幣三百元整。
      2. (2)結算會員申請混合法部位互抵,按部位互抵後終止之結算契約數,每一結算契約繳納新臺幣五百元整。
    3. 3.部位壓縮手續費:結算會員申請部位壓縮,按部位壓縮後終止之結算契約數,每一結算契約繳納新臺幣三百元整。
    4. 4.部位移轉手續費:結算會員申請部位移轉,由移入方結算會員按每一移入結算契約繳納新臺幣五百元整。但辦理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部位移轉者,免繳納手續費。
    5. 5.結匯手續費:本公司代結算會員辦理結匯者,需繳納結匯手續費,每筆新臺幣二百元整。
  1. 12.1.3 (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管理費)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以中央登錄公債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管理費:
    1. 1.帳戶管理費:年費率萬分之五,按每日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實際抵繳金額計算。
    2. 2.帳戶維護費:年費率十萬分之七,按每日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中央登錄公債餘額計算。
    3. 3.跨行轉帳手續費:按各清算銀行訂定之標準計算。
  1. 12.1.4 (結算服務費收取方式)
  1. 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結算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計算其自有帳戶及客戶帳戶應繳納各項費用並寄發帳單,結算會員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納至本公司指定帳戶。
  1. 12.1.5 (結算服務費滯納金)
  1. 結算會員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第二節 連線處理費
  1. 12.2.1 (收取方式)
  1. 結算會員或其客戶與本公司簽訂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電腦連線契約,結算會員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連線處理費:
    1. 1.費率:每一申請連線之結算會員,每月應繳新臺幣四千元整;每一申請連線之結算會員客戶,每月應繳新臺幣二千元整。
    2. 2.連線處理費計費標準以月為單位,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3. 3.應於簽訂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電腦連線契約前繳納第一個月之連線處理費。
    4. 4.本公司每月底寄發次月費用帳單予各結算會員,該帳單內容包含客戶之連線處理費,各結算會員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費用。
  1. 12.2.2 (違約金)
  1. 結算會員未依前條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違約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電腦連線契約。
第十三章 業務申報與帳冊保存
第一節 業務申報
  1. 13.1.1 (結算會員申報事項)
  1. 結算會員應向本公司申報下列資料:
    1. 1.基本資料
      1. (1)結算會員基本資料,應於開業前或異動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2. (2)結算會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異動,及持有股份變動資料,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3. (3)與其他結算會員簽訂承受契約,應於簽訂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4. (4)結算帳戶基本資料,至遲應於開戶或異動生效前一個營業日申報。
      5. (5)辦理集中結算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列冊資料,應於異動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2. 2.重大業務變動
      1. (1)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條件情事之一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2. (2)結算會員辦理減資,其資本異動幅度逾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五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3. (3)結算會員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4. (4)結算會員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或其集中結算業務之開辦、新增、異動或終止者,應事先申報。
      5. (5)結算會員經撤銷許可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應即申報。
      6. (6)結算會員於外國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發生違約、經暫停、撤銷或終止其會員資格者,應即申報。
      7. (7)結算會員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發生違約情事之虞者,應即申報。
      8. (8)結算會員依外國法令規定,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之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之重大情事者,應即申報。
      9. (9)結算會員進行解散、清算、破產、重整、紓困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應事先申報。
      10. (10)結算會員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而影響正常運作或造成重大損失,應即申報。
      11. (11)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或總機構有第2目、第4目至第9目情事時,應即向本公司申報。
    3. 3.客戶結算業務資料
      1. (1)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於結算會員與客戶簽訂或修改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2. (2)客戶書面聲明,應於結算會員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3. (3)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應於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4. (4)客戶違約資料,應於客戶違約當日申報。
      5. (5)結算會員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於終止日十個營業日前申報。
      6. (6)結算會員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備援結算會員,應於終止日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4. 4.財務報告
      1. (1)月報,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申報前上月份月報。
      2. (2)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但結算會員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者,得免申報。
      3. (3)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結算會員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者,應於四個月內申報。
      4. (4)結算會員之申請適用第2.1.2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情形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或總機構應按前二目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但外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
    5. 5.財務結構資料申報,應依所屬業別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及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1. (1)結算會員為銀行者,申報資本適足率。
      2. (2)結算會員為保險業者,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
      3. (3)結算會員為證券商者,申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4. (4)結算會員為票券金融公司者,申報資本適足率。
      5. (5)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者,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率。
      6. (6)結算會員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子公司者,申報其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
      7. (7)結算會員為公司法所稱從屬公司者,申報其控制公司依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之財務結構資料。
      8. (8)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申報其總機構依第一目至第五目所屬業別之財務結構資料。但外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
  2. 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其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之財務及業務相關資料者,應於期限內申報之。
  1. 13.1.2 (結算會員申報方式)
  1. 前條資料,結算會員應以媒體方式申報。但本公司於必要時,得通知結算會員另行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1. 13.1.3 (申報資料虛偽不實之處置)
  1. 結算會員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者,本公司得依店頭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帳冊保存
  1. 13.2.1 (各項憑證名稱及保存年限)
  1. 結算會員應依附表所定年限,保存其帳冊憑證。
  1. 13.2.2 (保存年限及法規遵循)
  1. 本節所訂保存年限係指自各該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指決算經股東會通過);又其他有關法令對第13.2.1條所列帳表憑證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
  1. 13.2.3 (帳表憑證毀損減少或滅失之處理程序)
  1. 結算會員之帳表憑證若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減少或滅失者,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函報本公司備查,本公司並得視狀況派員實地勘察。
  1. 13.2.4 (以電子媒體儲存帳表憑證)
  1. 結算會員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結算會員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至媒體保存年限應依第13.2.1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第十四章 查核作業
第一節 例行查核與選案查核
  1. 14.1.1 (法規遵循)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查核,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之;本節未規定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14.1.2 (查核分類及範圍)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一般查核,分為例行查核及選案查核:
    1. 1.例行查核:對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進行查核。
    2. 2.選案查核:對集中結算業務之檢舉案件、本公司跨部門通報訊息內容及非屬專案檢查之主管機關交辦事項等進行查核。
  1. 14.1.3 (查核作業之方式)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查核作業採實地查核及書面查核方式為之,並以抽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全面查核。
  1. 14.1.4 (查核之相關文件)
  1. 本公司得於營業日派員檢查或查詢結算會員稽核報告與所有有關集中結算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1. 14.1.5 (結算會員及其受僱人規避或拒絕查核之罰則)
  1. 結算會員就本公司查核作業,不得規避或拒絕;違反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2. 結算會員之受僱人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應配合說明。涉有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結算會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
  3. 前兩項所稱規避或拒絕,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 1.實施實地查核時,結算會員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而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2. 2.實施書面查核時,經本公司函請結算會員定期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1. 14.1.6 (查核人員之義務)
  1. 查核人員赴受檢單位執行查核時,應提示本公司核發之查核證明文件。
  2. 查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並負保密之義務。
  1. 14.1.7 (查核報告)
  1. 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就查核項目、查核結果,擬具建議或改進事項,逐次提出查核報告。
  1. 14.1.8 (查核缺失事項之處理程序)
  1. 本公司查核結算會員所見缺失,得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予以結算會員或其相關人員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 14.1.9 (專案檢查)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一般查核,發現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規定另訂之。
  1. 14.1.10 (查核結果之彙總作業)
  1. 本公司應就查核結算會員財務、業務執行結果,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第二節 專案查核處理程序及輔導
  1. 14.2.1 (法規遵循)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專案查核之處理程序及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14.2.2 (專案查核及輔導)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派員進行專案查核及輔導:
    1. 1.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
    2. 2.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3. 3.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處分仍未改善者。
    4. 4.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之事項。
  1. 14.2.3 (查核人員之義務)
  1. 本公司查核人員赴受檢單位執行專案查核,應提示本公司核發之證明文件。
  2. 查核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嚴謹認真之態度,並負保密之義務。
  1. 14.2.4 (檢討報告)
  1. 本公司進行專案查核,得要求結算會員提出檢討報告,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1. 1.發生第14.2.2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響評估。
    2. 2.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法令及其責任。
    3. 3.財務狀況、帳簿文件及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4. 4.改善解決方案。
    5. 5.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事項。
  2. 結算會員依前項第四款訂定改善解決方案,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定期報告執行進度;本公司得視執行成效要求結算會員檢討改進。
  1. 14.2.5 (結算會員及其受僱人規避或拒絕查核之罰則)
  1. 結算會員就本公司查核作業,不得規避或拒絕;違反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2. 結算會員之受僱人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應配合說明。涉有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結算會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
  3. 前兩項所稱規避或拒絕,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 1.實施實地查核時,結算會員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2. 2.經本公司函請結算會員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1. 14.2.6 (選任第三方人士之程序)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進行專案查核及輔導,得選任不具利害關係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熟諳集中結算業務者,協助查核、輔導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前項查核、輔導所生之費用,悉由該結算會員負擔。
  1. 14.2.7 (處置之程序)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專案查核後,得為下列處置:
    1. 1.協助集中結算業務缺失之改善與輔導。
    2. 2.違反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3. 3.違反法令者,即呈報主管機關。
    4. 4.其他必要之處置。
  2. 結算會員就本公司對其所為之處置,如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敘明理由向本公司申覆。
  1. 14.2.8 (結算會員及其受僱人違反規定之處理)
  1. 結算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違反本節之規定者,本公司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緊急異常處理措施
  1. 15.1 (本公司結算系統發生中斷或故障之處理措施)
  1. 本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影響本公司結算交割業務之正常運作,本公司得變更各項結算交割業務作業時間並通知結算會員。
  2. 前項情形發生後,本公司仍未能於原預定應辦理之結算款項結算日前排除結算系統之故障或中斷,則順延辦理並通知結算會員。
  1. 15.2 (本公司結算系統資料遺失之處理措施)
  1. 本公司排除結算系統故障或中斷原因後,結算系統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者,當日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仍屬有效;電腦記憶體資料一部或全部滅失者,未完成提交集中結算檢核之交易契約全屬無效,並通知該契約所屬結算會員重新提交集中結算。
第十六章 附則
  1. 16.1 (書件格式)
  1. 本辦法規定相關書件及電子媒體傳輸格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16.2 (附則)
  1.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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