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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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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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終,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之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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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價格校正利息:以累積至前一營業日日終變動保證金乘以本公司規定之利率乘以計息天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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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格校正金額:以累積至前一營業日日終洗價損益淨額乘以本公司規定之利率乘以計息天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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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或支付日終變動保證金或日終洗價損益者,支付或收取前項價格校正利息或價格校正金額。但前項利率為負數者,價格校正利息或價格校正金額之收付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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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結算契約為新臺幣計價者,採用中央銀行公告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並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計算當日起至次一營業日前一日止之實際天數作為計息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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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結算契約為美元計價者,採用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公告且最新可取得之美元擔保隔夜融資利率,並以每年三百六十天,按計算當日起至次一營業日前一日止之實際天數作為計息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