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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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結算會員營業讓與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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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遇有營業讓與涉及集中結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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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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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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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得以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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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完成客戶帳戶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事宜並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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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證明或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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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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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讓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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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受讓金融機構欲成為結算會員者,應依本章第二節規定申請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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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讓與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依本章第四節規定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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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應通知其客戶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
3.自有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辦理自有結算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
4.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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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讓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讓與基準日前,依會員資格條件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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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讓與結算會員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本公司於其完成註銷程序後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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