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7.3.4 (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約定事項)
-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應事先與客戶於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或約定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
1.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客戶;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客戶負擔。
-
2.同意結算會員將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抵繳該客戶所屬結算帳戶應繳結算保證金扣除應以現金繳存結算款項後之金額。
-
3.約定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方式。
-
4.有價證券遇有變更為不可抵繳、到期或分期還本等情事之更換提領事宜。
-
5.客戶未能履行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義務時,有價證券處分事宜。
-
6.有價證券標的範圍及繳存上限。
-
7.有價證券抵繳比例。
-
8.有價證券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
-
-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結算會員得視匯率與有價證券價格波動程度及客戶信用狀況,採較嚴格之標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