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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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部位互抵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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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部位互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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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結算契約經部位互抵後留有淨現金流量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本公司成立具該現金流量之新結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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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屬客戶者,結算會員與客戶於該客戶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結算契約經部位互抵後留有淨現金流量者,結算會員即同時與客戶成立具該現金流量之新客戶結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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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成立之新結算契約,除名目本金、買賣方向及固定利率或遠期匯率得與原申請部位互抵之結算契約不同外,其他經本公司另行公告指定之交易條件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