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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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拍賣組合移轉與拍賣得標款項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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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拍賣結束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將拍賣組合之部位自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轉入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並計算拍賣組合部位移入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應收付之拍賣得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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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拍賣得標款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就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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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前項拍賣得標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拍賣得標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拍賣得標者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