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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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結算會員申報客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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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遇其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認定客戶違約;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另有較嚴格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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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未能於約定時限內履行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經結算會員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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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違反其他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約定事項,經結算會員通知,未能於三十個營業日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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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於認定客戶違約當日,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客戶違約,同時通知該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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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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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報內容應載明違約日期、客戶名稱、客戶結算帳戶代號及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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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以書面或媒體檢具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保證金追繳通知文件或結算交割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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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違約申報後,將依結算會員申報之資料,由本公司通知全體結算會員;如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由申報違約之結算會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