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4.2.1 (提交集中結算流程)
  1. 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之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交易契約於下午五時後提交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進行檢核。
  2. 前項營業日若為行政院公告之補行上班日,本公司當日不受理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公告調整之。
  3. 交易契約(含回溯結算)提交集中結算應符合下列條件:
    1. 1.契約適格性:應符合第五章結算商品之規定。
    2. 2.保證金適足性:交易雙方所屬結算帳戶之超額保證金不得低於新增結算契約所需應繳保證金。
    3. 3.客戶交易契約應經結算會員同意: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向其確認接受客戶交易契約之提交時起一小時內回覆。
  4. 本公司回覆交易雙方該交易契約提交狀態:
    1. 1.符合前項條件者,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2. 2.不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回覆狀態為拒絕,並載明拒絕原因。
  5. 交易契約屬結算會員之客戶者,本公司將同時回覆交易契約提交狀態予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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