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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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違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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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者,本公司得進行下列違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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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停違約結算會員之集中結算業務及結算保證金之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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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或客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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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將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及違約客戶部位移入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進行處置。移轉完成後,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違約客戶結算帳戶原移出結算契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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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後,將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移入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進行處置。移轉完成後,該客戶結算帳戶原移出結算契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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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店頭違約處理小組,由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策略及拍賣方法等違約處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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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進行避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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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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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店頭違約處理專戶,依個別違約結算會員分別設置,並按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及客戶部位分別設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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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指未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或客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者;承受會員指與違約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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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係指已轉入店頭違約處理專戶之違約結算會員自有部位、違約客戶部位及未違約客戶之未移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