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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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結算會員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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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客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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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開設前項「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所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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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開設之專戶係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與客戶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放、收付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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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戶名(戶名應明確標明為「○○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帳號(或代碼)、開戶日期及存款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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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會員對存放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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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戶內款項提領作業限以轉帳方式辦理,不得提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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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算會員同意金融機構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為查核之需要,提供該專戶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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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機構與結算會員於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停止該專戶之提領作業及移轉該專戶內之款項與有價證券時,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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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算會員若與金融機構約定以金融電子資料交換(金融EDI)、網路銀行、自動化櫃員機(ATM)及電話語音等自動化進行電子轉帳作業方式辦理該專戶款項之提領轉帳作業,應明載單筆及單日可進行提領轉帳之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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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契約副本送交本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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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應載明事項,結算會員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者,得以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