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1.6.1 (淨額結算)
  1. 本公司依店頭業務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結算會員結算契約(以下稱淨額結算)時,將於淨額結算當日計算各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
  2.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為下列各款金額正負值之加總,加總後之淨額為正值者,應由本公司給付該金額予結算會員;為負值者,應由結算會員給付該金額之絕對值予本公司:
    1. 一、結算契約於淨額結算日之日終淨現值及相關保證金價值。
    2. 二、結算契約於淨額結算日當日或之前應收付(含原預定到期日至淨額結算日期間應收付)之結算款項。
    3. 三、結算帳戶之其他應收付款項。
  3. 前項各款金額,為本公司應給付予結算會員之應收款項者,以正值表達;
  4. 為結算會員應給付予本公司之應付款項者,以負值表達。
  5. 第一項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本公司於淨額結算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相同幣別進行現金收付。
  6. 結算會員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結算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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