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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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淨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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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方式計算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之淨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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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評價曲線計算下列現金流量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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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利率端現值:按契約之名目本金及固定利率,計算下一營業日至到期日所有現金流量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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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浮動利率端現值:按契約之名目本金、定盤利率及評價曲線估算之遠期利率,計算下一營業日至到期日所有現金流量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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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現金流量之現值計算淨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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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固定利率支付浮動利率者,契約淨現值為固定利率端現值扣除浮動利率端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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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浮動利率支付固定利率者,契約淨現值為浮動利率端現值扣除固定利率端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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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淨現值計算方式,本公司基於反映其合理市場價值或市場管理所需而認為有必要時,得由本公司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