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3.2.4 (以電子媒體儲存帳表憑證)
  1. 結算會員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結算會員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至媒體保存年限應依第13.2.1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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