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2.1.3 (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管理費)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以中央登錄公債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有價證券抵繳作業管理費:
    1. 1.帳戶管理費:年費率萬分之五,按每日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實際抵繳金額計算。
    2. 2.帳戶維護費:年費率十萬分之七,按每日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中央登錄公債餘額計算。
    3. 3.跨行轉帳手續費:按各清算銀行訂定之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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