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11.4.7 (多邊提前終止)
-
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契約經拍賣再次失敗,或本公司認定無法以拍賣方式處理者,或結算契約違約損失之分擔協議無法達成時,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通知結算會員提前終止下列結算契約(以下稱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
-
1.違約結算會員拍賣未成交之結算契約。
-
2.非違約結算會員所持有且得與前款結算契約進行部位沖銷之結算契約。
-
3.非違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就第一款結算契約進行避險交易產生之結算契約。
-
-
本公司於多邊提前終止當日結帳時,按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當日日終淨現值,計算該契約之應收付款項。
-
前項應收付款項,本公司於多邊提前終止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該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
-
結算會員於結清多邊提前終止結算契約應收付款項後,結算會員及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