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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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集及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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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情事時,召開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討論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保證金處理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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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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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策略、避險交易相對方之選定、交易條件及交易之執行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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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賣組合之部位組成、拍賣辦法及拍賣日期與時間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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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違約處理及損失控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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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會議,本公司於違約處理期間得隨時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