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8.1.2 (部位移轉申請)
  1. 結算會員申請部位移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由移入或移出方所屬結算會員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相對方結算會員應於申請作業時間內確認之。
    3. 3.申請全部部位及結算保證金移轉者,雙方結算會員應於當日結帳前確認移轉資料,本公司始受理之。
    4. 4.申請移轉外幣計價之部位者,移入方結算會員應開立與本公司約定往來之外幣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5. 5.申請移轉結算保證金為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還本日及其前四個營業日內不得為之;移入方結算會員應開立與本公司約定往來之有價證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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