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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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結算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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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結算款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就各結算帳戶依相同幣別逕行現金淨額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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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不足支應應付結算款項者,本公司自收付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就不足金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該結算帳戶屬客戶者,結算會員應通知客戶於時限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