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8.1.4 (部位移轉生效)
-
本公司於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部位移轉作業。
-
部位移轉生效後,移出方結算會員與本公司於該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移入方結算會員同時與本公司成立與原移出結算契約權利義務相同之新結算契約。
-
前項原移出結算契約屬客戶者,移出方結算會員與客戶於該客戶結算契約之權利義務即消滅,該結算契約終止;移入方結算會員同時與客戶成立與原移出客戶結算契約權利義務相同之新客戶結算契約。
-
前二項成立之新結算契約,其每日結算類型,依移入方結算帳戶所指定者為之。
-
本公司依移出方及移入方結算帳戶於部位移轉生效後之部位餘額辦理當日結帳作業,並依第8.1.5條計算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