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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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專案查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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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派員進行專案查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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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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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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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處分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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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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