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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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拍賣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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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日前六十個營業日內,持有與本公司公告之拍賣組合相同商品之部位者,該結算會員應參與拍賣(以下簡稱義務拍賣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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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義務拍賣參與者之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自願參與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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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客戶得參與拍賣,並由其所屬結算會員同意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客戶參與拍賣應遵循事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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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結算會員不得參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