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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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保證金代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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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支應,且遇匯款無法於時效內完成、不可抗力情事或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本公司得代結算會員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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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涉及結匯時,應由客戶或其代理人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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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