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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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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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依前條規定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入前,應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並於違約發生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移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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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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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移轉全部部位及保證金者,移入方結算會員應於當日結帳前確認移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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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入方結算會員客戶結算帳戶應有足額之結算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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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移轉之客戶結算帳戶經本公司追繳結算保證金者,應於申請前依規定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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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移入方結算會員受託辦理移轉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移轉客戶於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之部位及保證金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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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移入方結算會員申請當日下午五時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之移轉,依部位移轉生效後之部位餘額辦理當日結帳作業,並計算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