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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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本公司處分結算會員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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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情事者,本公司得處分該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有價證券,所得價款於扣除手續費及稅款後,計入該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餘額,以支應該結算帳戶之應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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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於處分前遇有還本付息者,本公司得將扣除稅款之利息款項及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結算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