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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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提交結算涉櫃買中心規定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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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應向櫃買中心申報交易對手異動者,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由本公司提供結算會員或其客戶提交之交易資訊予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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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櫃買中心回覆本公司交易資訊有誤時,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後,應儘速更正或通知客戶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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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結算會員之申請屬提供客戶之交易資訊者,結算會員應取得客戶之委託,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