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8.3.2 (部位壓縮申請與辦理)
  1.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公告時限內,依本公司或本公司公告認可之部位壓縮服務商指定之方式,申請參與部位壓縮。
  2. 參與部位壓縮之結算會員及客戶應同意本公司得將參與部位壓縮之結算帳戶部位資料提供予部位壓縮服務商。
  3. 辦理部位壓縮之結算契約及預計產生相同未來淨現金流量之新結算契約,其應收付結算款項收付日,不得為部位壓縮生效日及其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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