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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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擔保型結算契約變更為損益型時之返還變動保證金與洗價損益收付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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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變更結算帳戶之每日結算類型,由擔保型變更為損益型者,應依下列規定返還變動保證金及收付洗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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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契約累積至變更當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為正值者,結算會員應返還該契約累積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本公司應支付相同金額之洗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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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契約累積至變更當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為負值者,本公司應返還該契約累積已收付變動保證金,結算會員應支付相同金額之洗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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