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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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一般結算會員財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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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般結算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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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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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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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為銀行者,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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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會員為證券商者,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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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會員為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者,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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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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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應向本公司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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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應按本公司計算之金額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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