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4.2.2 (回溯結算流程)
-
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提交時,本公司即進行契約規格檢核,並於當日結帳後檢核新增回溯結算交易契約所需保證金。
-
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雙方所屬結算帳戶,其當日結帳後之超額保證金不得低於新增回溯結算契約所需應繳保證金。
-
本公司提供新增回溯結算契約應繳保證金試算服務,各結算帳戶試算結果僅為提交結算之參考,實際應繳保證金,應依當日結帳後之計算結果為準。
-
本公司於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回覆交易雙方回溯結算交易契約提交狀態:
-
1.保證金適足性符合者: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
2.保證金適足性不符合者:回覆狀態為暫緩,並對保證金不足之交易方所屬結算會員發出保證金繳存通知,於上午十一時前再次檢核是否繳足保證金。
-
(1)交易契約雙方保證金皆適足:回覆狀態為接受,並提供結算契約之編號、成立日期及時間等相關資訊。
-
(2)交易契約任一方保證金未適足:回覆狀態為拒絕及拒絕之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