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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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結算會員場地及設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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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地及設備,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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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供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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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裝設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使用之資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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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本公司店頭結算系統完成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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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本公司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臺完成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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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派專人及裝設專線電話與本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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