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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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自有資金繳存客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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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個別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且無法於本節規定時限內繳足者,結算會員應依下列方式於規定時限內,以自有資金繳存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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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有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保證金繳存者,應向本公司申請將自有結算帳戶款項移轉至客戶結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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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自有資金帳戶之現金繳存者,應將自有資金撥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並通知本公司將該款項計入客戶結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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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至客戶結算帳戶之金額,得於客戶補足該差額後,依保證金提領規定申請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