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8.2.2 (部位互抵申請)
  1. 結算會員申請部位互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2.結算會員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向本公司申請相同商品別之部位互抵,並以下列方式辦理:
      1. (1)逐筆指定欲互抵之部位,並指定部位互抵方法。
      2. (2)申請結算帳戶整戶部位互抵,由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就該結算帳戶部位以部位互抵方法辦理之。
    3. 3.申請部位互抵當日及次一營業日,不得為該結算契約應收付款項之收付日。
    4. 4.申請部位互抵之結算帳戶,於申請當日不得有部位移轉生效或部位壓縮生效情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