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7.1.1 (結算款項計算)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當日結帳時,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現金結算款項如下:
    1. 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各結算契約之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2. 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各結算契約之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
    3. 3.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利息金額。
    4. 4.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到期結算損益金額。
    5. 5.結算契約於當日部位移轉生效之部位移轉應收付款項。
    6. 6.結算契約於次一營業日之部位壓縮應收付款項。
    7. 7.結算帳戶於當日變更每日結算類型,各結算契約之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及洗價損益。
    8. 8.結算帳戶於當日移入拍賣組合部位之拍賣得標款項。
    9. 9.結算契約規定於次一營業日之其他應收付款項。
    10. 10.其他本公司規定於次一營業日之應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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