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4.2.4 (提交結算涉外國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本公司得依外國主管機關規定,限制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範圍。
-
本公司結算會員或結算會員客戶為美國人或美國期貨商,其交換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
1.結算會員為美國人者,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2.結算會員非美國人者,得為其關聯美國人(Affiliated U.S.Person)之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3.美國期貨商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或其開立帳戶之關聯經紀商(Affiliated Broker)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時,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
前項自營帳戶係指符合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7篇第1.3條所稱之自營帳戶(proprietary account)。
-
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美國交換契約資訊申報規定,向美國交換契約資訊儲存機構(Swap Data Repository, SDR)申報者,交易雙方須告知本公司其所申報之機構,本公司於接受該交易契約提交後,向該機構申報新成立之結算契約及終止之原交易契約,結算會員或客戶無須重覆申報。
-
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提交交易契約至本公司集中結算,應符合外國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另行公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