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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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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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之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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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內變動保證金或洗價損益:各結算契約依當日日內評價計算之淨現值,扣除依前一營業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後之差額,作為原始保證金之調整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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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終變動保證金或洗價損益:各結算契約依當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扣除依前一營業日日終評價計算之淨現值後之差額,作為次一營業日之結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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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日終計算淨現值,遇次一營業日為結算契約之利息收付日或到期結算日時,該淨現值將扣除或加計次一營業日應收或應付利息或到期結算損益金額折現至計算當日之現值;結算契約為當日新成立者,其前一營業日之淨現值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