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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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結算會員未持續符合資格條件之申報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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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第2.1.3條至第2.1.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於次月十日前向本公司申報,並於規定期限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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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採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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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請結算會員提出原因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並持續提供最新財務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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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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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必要時進行查核,了解其財務、業務狀況,並進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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