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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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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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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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高拍賣報價作為得標價格,並以該報價之提供者為拍賣得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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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款最高拍賣報價有數筆者,以本公司最早接獲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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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得標者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或對於集中結算業務之正常運行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重新就其他拍賣參與者提供之拍賣報價,依前項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及得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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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無參與拍賣者,或無法依前二項方式決定拍賣得標者時,得宣布該次拍賣失敗。本公司得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調整拍賣組合之部位內容,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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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公告拍賣結果後,拍賣得標者即須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拍賣得標者為結算會員客戶時,由該結算會員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