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6.1.1 (原始保證金)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計算最近五年結算契約之評價所採利率及匯率變動幅度,按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分別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淨現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信賴區間之預估損失值及考量本公司所選定壓力期間之預估損失值,作為各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
  2. 前項涵蓋一定期間,於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為五個營業日;客戶結算帳戶為七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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