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2.4.1 (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應辦理事項)
  1. 結算會員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結算會員資格
      1. (1)自行申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者,應至遲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2. (2)非自行申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繳回結算交割契約及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書,並於本公司指定之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提前終止結算契約與註銷帳戶。
    2. 2.客戶保證金及部位
      結算會員應通知其客戶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辦理客戶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與註銷帳戶。
    3. 3.自有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結算會員應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辦理自有結算帳戶之保證金移轉及部位提前終止或移轉事宜,並終止結算交割契約與註銷帳戶。
    4. 4.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領回
      1. (1)結算會員須完全履行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之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始得申請領回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2. (2)結算會員應公告集中結算業務債權人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三十日內依法主張權利,逾期若無異議,即可檢附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領回。
  2. 前項結算會員於終止集中結算業務日前,遇有其他結算會員違約之情事時,結算會員仍應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分擔違約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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