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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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避險交易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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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執行違約結算會員部位之避險交易,得就下列事項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決定執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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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險策略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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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相對方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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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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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價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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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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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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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避險策略之訂定,店頭違約處理小組需考量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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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險交易之部位組成內容、規模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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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險交易之執行對市場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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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較佳之交易價格完成避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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