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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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結算會員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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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得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之結算會員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會員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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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費率: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但申請者於簽訂結算交割契約時為本公司股東者,費率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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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會員註冊費應於簽訂結算交割契約前繳納,於開業後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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