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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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日終保證金繳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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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當日結帳時,依日終評價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並於次一營業日辦理下列日終保證金收付及繳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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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結算帳戶結算保證金之現金餘額與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逕行辦理收付,倘有不足者,本公司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繳存,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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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時,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通知結算會員繳存,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符合本公司應繳保證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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