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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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機動保證金繳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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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依市場狀況,機動評價計算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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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計算後,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對結算會員發出保證金繳存通知。結算會員應於保證金繳存通知發出後兩小時內,符合本公司應繳保證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