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3.3.4 (客戶得指定備援結算會員)
  1. 客戶得指定其他結算會員擔任備援結算會員,於原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時,將其部位與保證金移轉至備援結算會員。
  2. 結算會員受託擔任備援結算會員時,應與客戶約定,同意於客戶原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時,接受客戶將一部或全部部位移轉至備援結算會員,並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3. 客戶指定其他結算會員擔任備援結算會員者,應於完成前項約定後,透過該備援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報;該備援結算會員應為本公司一般結算會員且無違約情事。
  4. 結算會員欲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備援結算會員,應與客戶協議終止,並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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