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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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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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移轉應收付款項,依移出方及移入方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於當日結帳作業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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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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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計算移出之結算契約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提前終止損益及價格校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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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計算移出之結算契約價格校正金額,其每日洗價損益則不具有請求返還之權利與履行返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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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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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擔保型者,計算新成立結算契約之日終變動保證金金額,並依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淨額計算部位移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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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為損益型者,計算新成立結算契約之日終洗價損益金額,並依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每日洗價損益淨額計算部位移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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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移出之結算契約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與提前終止損益,係依該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之變動保證金淨額計算之。金額為正值者,由移出方返還該變動保證金,本公司同時支付等額之提前終止損益;為負值者,由本公司返還該變動保證金,移出方同時支付等額之提前終止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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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原移出之結算契約累積至移轉日已收付變動保證金淨額或每日洗價損益淨額為正值者,由移入方支付等額之部位移入款項;為負值者,由本公司支付等額之部位移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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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移轉之應收付款項,本公司於部位移轉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收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