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2.1.5 (須有適當人員辦理集中結算)
  1.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應指派主管監督下列事項:
    1. 1.應有適足人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
    2. 2.指派適任之專業人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
    3. 3.辦理保證金及結算款項收付業務之人員、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4. 4.申請成為一般結算會員者,並須指派適任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之專業人員。
  2. 結算會員應於集中結算業務開辦前,將前項主管及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人員列冊,向本公司辦理登記;異動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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