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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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拍賣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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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參與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拍賣時間內提供拍賣報價,並得於拍賣時間內更改之,本公司以拍賣時間截止前最後一筆報價作為其拍賣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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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拍賣報價,本公司得以匿名方式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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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參與者得標時,其拍賣報價為正值者,係拍賣得標者應支付該金額;為負值者,本公司須支付該報價之絕對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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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拍賣參與者參與拍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