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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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結算會員類別及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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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結算會員依其業務範圍,分為下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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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結算會員: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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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結算會員:辦理自有及其客戶集中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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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其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於首次提交其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之交易契約前,應由其總機構出具承諾書,共同履行結算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