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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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非違約結算會員財務資源支應順序及分擔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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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避險交易部位之損失,以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時,其支應順序及分擔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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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於違約發生日前一營業日,所持有與違約部位相同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其全部商品別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之比率(即各商品別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各商品別部位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
2.依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應分擔金額:
按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於拍賣前一營業日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占該商品別所有拍賣組合部位日終應繳結算保證金合計數之比率(即同商品拍賣組合風險比率),計算各非違約結算會員對同商品各拍賣組合損失之應分擔金額。 -
3.各商品拍賣組合之損失,依非違約結算會員參與拍賣情形,按下列順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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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未提供報價或報價低於拍賣底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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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報價高於或等於拍賣底價,且低於得標價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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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賣組合之義務拍賣參與者為得標者,或報價高於或等於得標價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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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款於同一拍賣組合內同順位之非違約結算會員,依其應分擔金額占同順位所有結算會員應分擔金額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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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拍賣組合之損失,依前揭各款順序支應後仍有不足時,以同商品別其他拍賣組合支應損失後剩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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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前款支應後仍有不足時,由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之,分擔金額按其占所有結算會員剩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合計數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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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依前項各款支應,仍有不足,以各非違約結算會員額外分擔金額支應時,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分擔金額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