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3.3.2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書面聲明)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簽具之書面聲明,表明其充分瞭解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並遵守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2. 前項書面聲明,結算會員應於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其應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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